最高检检察长谈未成年人犯罪,有能力杀人就有能力受死

网友表示: 凡是涉及刑事犯罪的一律要等同成年人处理才行,不要未成年人单独搞个标准。有能力杀人,就有能力受死。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表示,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月…

网友表示: 凡是涉及刑事犯罪的一律要等同成年人处理才行,不要未成年人单独搞个标准。有能力杀人,就有能力受死。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表示,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月20日至21日,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在宁夏调研时强调,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勇,男,汉族,1957年11月生,浙江仙居人,1976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浙江大学行政管理学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法学硕士学位。现任中共二十届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检察委员会委员,首席大检察官,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宁夏调研时表示,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他特别提到,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锣鼓听声,说话听音”,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关负责人的这番表态,被舆论自然地联系到了“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此案中行凶者为三名已经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此外,近期还发生了多起未成年人涉嫌暴力霸凌、猥亵等行为的案件,引发了有关如何处置罪错少年的广泛讨论。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下调: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公众期待“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成为追究12岁行凶者刑责的首案,期待《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的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被激活,期待正义的阳光照在被霸凌的未成年人的脸上,法律能为他们撑起一片晴空。

应勇检察长这次的表态重申了法律常识,亮出了那把悬在年满12周岁行凶者头上的法律之剑,以法之名保护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回应了公众对正义的朴素期待:法律首先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而不是让“未成年人”成为行凶的借口。

近年来,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仍呈上升趋势。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9.7万人,其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约1万人。人民检察院一直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其实,依法惩戒,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避免未成年人铸成大错、推动浪子回头,这才是对未成年人的真正的“爱”。相反,一味宠溺、放纵、迁就,消极等待未成年人自己“懂事”,或者对明显逾越底线的暴力伤害,乃至行凶、性侵犯罪不愿作为、不想作为,搞“湿湿水”式的批评教育,这是在坑害未成年人:既是对行为人的不负责,也是对被害人的不负责。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检的态度不是一味地强调重刑主义,一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早在202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在调研作为干预矫治机构的“专门学校”,一方面,明确12-14周岁未成年人涉严重暴力犯罪的,原则上要送入“专门学校”;另一方面也直面了“专门学校”的建设短板,有的省份当时就根本没有设置“专门学校”,当然也就难以让干预矫治制度起到应有的作用。

目前,最高检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的意见》,将根据未成年人行为的严重程度、心理偏常状况、日常表现情况等,依法采取责令严加管教、训诫、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分级分类的干预措施。

依法处置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让每一个未成年人明是非、懂法律、有廉耻、知敬畏,这才是真正的对未成年人负责:严管才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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