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德律是唐高祖制定的。
《武德律》是唐朝高祖武德年间制定并颁布的律令。武德元年(618年),唐高祖命裴寂等修订律令,十一月颁布「五十三条格」 。四年,又命裴寂、萧瑀、崔善为等十五人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624年)完成并颁布,史称《武德律》。《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制定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于武德年间立法,最为基本的史料,自然是《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旧唐书》卷五○《刑法志》和《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的记载。这些记载在参与立法之人,所定法律内容及各次立法时间上小有差异,但在大事节目上是基本相同的。在此姑将《唐会要》所载列出以见其要:
武德元年六月一日,诏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隋开皇《律》、《令》而损益之,遂制为五十三条。务从宽简,取便于时,其年十一月四日颁下。仍令尚书左仆射裴寂、吏部尚书殷开山、大理卿郎楚之、司门郎中沈叔安、内史舍人崔善为等,更撰定《律》、《令》。十二月十二日,又加内史令萧瑀、礼部尚书李纲、国子博士丁孝乌等,同修之。至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成,诏颁于天下,大略以开皇为准,正五十三条。凡《律》五百条,格入于新《律》,他无所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