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巨贪”有哪些

据央视新闻消息,2023年11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信银行原行长孙德顺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德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孙德顺受贿犯罪所得及其…

据央视新闻消息,2023年11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信银行原行长孙德顺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德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孙德顺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孙德顺先后利用担任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中信银行副行长、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企业在获取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9.795亿余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德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孙德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孙德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孙德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受贿超9.795亿元的孙德顺一审被判死缓,其判决结果中出现了“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表述。澎湃新闻记者查询发现,近年来,同样被判处死缓并终身监禁的“巨贪”还有多名,贪腐金额均在2亿元以上。

例如,2021年10月2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吕梁市委原常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诉一案,对张中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张中生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来源不明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1997年至2013年,张中生利用担任山西省中阳县县长、中共中阳县委书记、山西省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中共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亿余元。张中生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按照相关规定,张中生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和一般的无期徒刑不同,终身监禁意味着犯人没有减刑的可能。

此前,曾有多名腐败官员被判处终身监禁,他们的官职与任职领域虽有不同,但共同特点都是腐败问题特别严重,受贿金额极大。

例如,曾任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的魏鹏远,虽然官职不算很高,但却极其贪婪,涉案金额超过2.1亿元。办案人员在其家中查获巨额现金,只是清点钞票就花了14个小时,甚至有一台点钞机不堪负荷,当场烧坏。

最终,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魏鹏远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7年5月,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一审被判死缓,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经查,武长顺利用担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天津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42亿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40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1.01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武长顺为使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上述公司人员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057万元。武长顺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期间,滥用职权,对他人采取刑侦措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徇私枉法,接受他人请托,包庇犯罪嫌疑人,使之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被判处死缓并终身监禁的“老虎”,还有白恩培和邢云。经查,2000年至2013年,白恩培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经查,1996年至2017年,邢云利用担任伊克昭盟委副书记、伊克昭盟行政公署盟长,伊克昭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亿余元。

栏目主编:赵翰露 文字编辑:房颖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朱瓅

来源:作者:澎湃新闻 岳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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